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第五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有關「合板製品製造程序」係指「以原木為原料,經裁切、烘乾、熱壓、修邊等製程從事合板之製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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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本署第五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有關「合板製品製造程序」係指「以原木為原料,經裁切、烘乾、熱壓、修邊等製程從事合板之製造者。」;另第六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有關「木造品製造程序」係指「以原木為原料,經裁切、烘乾、加壓、膠合、修邊或表面塗裝等製程,從事組合木材、塑化木製品或其他木製品之製造,且依法應辦理工廠登記證者。」
二、前述兩項公告製程條件中述明以原木為原料,其主要管制重點,係針對原木切割、成型過程中可能引起之粒狀污染物排放。倘為使用原木以外之木材為原料從事相同製之塑膠製品加工程序作業,係將塑膠粒原料經乾燥、熱融壓出後,即為產品。其製程者,則非屬本署公告第
五、六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