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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署已公告第一至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未包含爐石粉製造程序,但第二批公告條件規定有同一公私場所所有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五十公噸/年以上者,則屬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會議日期 87 年 03 月 27 日

內文

全文內容:本署已公告第一至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未包含爐石粉製造程序,但第二批公告條件規定有同一公私場所所有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五十公噸/年以上者,則屬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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