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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合成皮業,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合成業,係指從事聚氨基甲酸酯(PU)合成皮之生產者

會議日期 87 年 03 月 30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合成皮業,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合成業,係指從事聚氨基甲酸酯(PU)合成皮之生產者。

二、倘確係以聚氨基甲酸酯(PU)、二甲基甲醯胺(DMF) 等為原料,經塗佈及乾燥程序形成聚胺脂膜,則屬前述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與應設置專責人員之製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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