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第二批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規定,電子管、半導體製造業及其他行業具有電子半導體製造程序,係指從事晶片、晶圓製造、晶圓包裝、二極體、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積體電路或其他電子半導體生產之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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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第二批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規定,電子管、半導體製造業及其他行業具有電子半導體製造程序,係指從事晶片、晶圓製造、晶圓包裝、二極體、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積體電路或其他電子半導體生產之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
二、本案訊○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生產流程係於晶圓檢驗後,依序經由上膠、研磨、切割、上片、烘烤、接線、壓模、壓模烘烤、蓋印、蓋印烘烤、焊錫、產品分離、檢驗,再經包裝等程序即得產品。其生產流程係前述公告電子半導體製造業中晶圓包裝程序,符合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