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之乾洗作業程序,係指「一、使用四氯乙烯有機溶劑從事乾洗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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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之乾洗作業程序,係指「一、使用四氯乙烯有機溶劑從事乾洗作業者。二、使用石油系等有機溶劑,從事乾洗作業程序且依法應辦理工廠登記者」。
二、另本署公告「第七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之乾洗作業程序,係指「使用石油系有機溶劑從事乾洗作業,且同一公私場所中所有乾洗機之乾洗衣物設計容量達十八公斤以上或其溶劑年使用量達一千公升以上者。」
三、因乾洗作業有空氣污染之虞,本署遂依乾洗規模、溶劑種類及用量,分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符合公告條件者始需申請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