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所規定之「粉末冶金程序」,係指粉末混拌、燒結脫脂、結合劑混鍊、蒸氣處理、溶劑洗淨或熱處理之作業者,其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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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所規定之「粉末冶金程序」,係指粉末混拌、燒結脫脂、結合劑混鍊、蒸氣處理、溶劑洗淨或熱處理之作業者,其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二、前述本署公告之程序,作業主要分為粉末製造、機件製造及輔助操作等三大部分。其中粉末製造係將各種金屬材料以切削、球磨、彈射、霧化、成粒、電解沈積或沈澱等方式製成粉末,視機件成品特性需求,將各種粉末依比例混合;機件製造則將混合粉末經等壓模造、黏鑄、壓製或滾軋方式成型後,再經燒結或熱壓為粗成品;輔助操作係依成品用途,將粗成品經壓印、擠製、滲入、電鍍、機器加工、熱處理或冷軋等後處理方式,得成品。
三、本案柔性氧化磁鐵蕊、粉之生產作業,係以氧化鋅、氧化鐵為原料,經攝氏一千度燒結冷卻後,即為應用於電子通訊器材之成品,其製程非前述規定之作業程序,應毋需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