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中所規定,「非鐵金屬初級熔煉程序」及「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係指以非鐵金屬礦、礦砂或廢料為原料,從事冶煉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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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中所規定,「非鐵金屬初級熔煉程序」及「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係指以非鐵金屬礦、礦砂或廢料為原料,從事冶煉程序者。其中所有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大於五公噸/批者,應設置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具感應爐(含週波爐、誘導爐)或所有批式熔鐵爐及電弧爐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小於或等於五公噸/批者,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另第三批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金屬軋造程序」,係指以熱軋方式,從事各種型態金屬製品之生產者;「金屬熱處理程序」則係指以滲碳或滲氮方式進行鋼材之處理,或藉控制溫度(如以燃料、加熱、冷卻或均熱等)改變金屬物理性質之作業者,惟以電熱加熱或以氣冷、水冷之處理作業者不在此限。
二、倘製程係以銅錠為主要原料,經低週波爐(每爐二噸共三爐,一爐係備用)熔煉(解),依比例添加其它金屬(如鎳、鋁),經澆注成鑄片後,依序經粗軋、料片退火、精軋、沖餅(沖床)、幣餅退火、光邊(砂磨)、清洗烘乾、驗餅、印花、成幣檢查、衡記包裝等作業後,成品(硬幣)即入庫代繳;其中印花之模具製作係於圖案設計經送審後,經由塑盤、樹脂盤、縮刻、翻修、熱處理等作業。上述製程之軋造程序係採冷軋方式作業;熱處理程序則為電熱加熱方式作業。
三、本案因污染源生產流程非屬前述第二批「非鐵金屬初級熔煉程序」及「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亦非屬第三批「金屬軋造程序」及「金屬熱處理程序」所規定之作業條件,應毋需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