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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已明定「營建工程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申請開工者,不屬徵收範圍」

會議日期 87 年 06 月 05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已明定「營建工程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申請開工者,不屬徵收範圍」。

二、八十米外環道新闢埋設人孔管道工程倘係為新闢道路工程之管線埋設工程,且納於該道路工程之工程計畫書內,道路工程如已於八十六年一月開工,則依法免徵營建工程空污費。倘本案所提埋設人孔管道工程非屬同一營建業主,且並未納於該道路工程之工程計畫書內,如於八十七年三月始進場施工,屬新申請開工之案件,則應依法繳交營建工程空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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