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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監測設施管理要點」第四條規定:「二個以上適用相同排放標準之固定污染源,其煙道氣混合後由一個排放口排放,得於混合後之煙道設置監測設施」

會議日期 87 年 08 月 0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監測設施管理要點」第四條規定:「二個以上適用相同排放標準之固定污染源,其煙道氣混合後由一個排放口排放,得於混合後之煙道設置監測設施。」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二以上固定污染源之同種類空氣污染物合由一條管道排放時,其個別排放及總排放,均應符合排放標準。

二、將排放廢氣兩座鍋爐之煙囟合併為一,倘依規定每一座鍋爐皆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則其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得分別裝置於個別水平煙道上,或設置於混合後之煙道,而人工採樣孔應分別於個別水平煙道及混合後之煙道設置,以便於查驗其個別排放及總排放是否均符合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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