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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其中飼料製造業係指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之生產且依法應辦理工廠登記證者,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會議日期 87 年 08 月 05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其中飼料製造業係指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之生產且依法應辦理工廠登記證者,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亦即依法不須申領工廠登記證之小型飼料工廠,則不屬前項公告之範圍。

二、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設置有效之收集設備,並處理至符合排放標準後,始得排放於空氣中,查一般飼料之研磨、粉碎、輸送生產作業,倘未設置有效之廢氣收集處理設備,粉體極易由生產製程逸散於大氣中。關於貴會所提小型飼料工廠免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乙節,應在其排放廢氣符合排放標準及管制規範之前提下,視各廠實際操作情形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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