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之訂定,係依據各類營建工程之懸浮微粒總排放量及造成之社會成本,計算出各類工程單位懸浮微粒排放量應繳之費額,再以實測資料及模式推估求得平均單位工程經費產生之懸浮微粒量,據此訂定各類工程之空污費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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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之訂定,係依據各類營建工程之懸浮微粒總排放量及造成之社會成本,計算出各類工程單位懸浮微粒排放量應繳之費額,再以實測資料及模式推估求得平均單位工程經費產生之懸浮微粒量,據此訂定各類工程之空污費費率
二、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規定,所提自來水、電信、電力、瓦斯裝設等工程屬「管線工程」,因污染程度不同,故費率與「其他營建工程」並不相同,其營建工程空污費繳費適用類別,不宜採「其他營建工程」類,仍應採「管線工程」類辦理。
三、所提數量多、規模小之工程,其空污費之徵收宜以適當之收費流程因應,例如可協調主要之管線工程業主,事先繳交部分空污費,定期存放於收費單位,此後每月結算之。上述各工程點於施工前亦應分別向環保單位提送開工通報表,以利環保單位之查核,如此不僅可節省業主及環保單位之人力與時間,亦可掌握各工程之進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