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本署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八七)環署空字第○○三○五○○號公告,使用天然氣或其搭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低污染性氣體為燃料者,其排放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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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八七)環署空字第○○三○五○○號公告,使用天然氣或其搭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低污染性氣體為燃料者,其排放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為零。
二、因氫氣或液化石油氣(LPG) 為低污染性之燃料,使用該二項燃料排放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適用零費率計算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