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自本(八十七)年七月一日固定污染源倘有排放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應依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排放量包括燃料燃燒及原物料加熱等任何製造過程之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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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自本(八十七)年七月一日固定污染源倘有排放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應依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排放量包括燃料燃燒及原物料加熱等任何製造過程之排放。以電力為能源之電爐,倘能證明其煉製原物料中無含硫之成份,且於煉製過程中並無添加任何含硫之輔助燃料,則無需繳納硫氧化物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惟氮氧化物仍應按實際排放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仕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非鐵金屬基本工業,其中灰鐵鑄造程序之熔鐵爐及週波爐應定期檢測項目包括粒狀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三項空氣污染物,另一「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頻率及申報管理要點」要點二之第二項規定:「…固定污染源若因情形特殊無法依規定項目及檢測項目及頻率進行檢測。」。
三、本案三家公司支會鐵鑄造程序中倘使用以電力為能源之週波爐,因其氮氧化物排放量低,可申請調整或免除氮氧化物檢測頻率或項目,其煉製過程並無添加含硫之輔助燃料者,亦可申請免除硫氧化物之定期檢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