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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用‧‧‧」

會議日期 87 年 09 月 15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用…」。

二、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目前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污染物種類為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而使用天然氣為燃料者,則免予繳交。

三、本案機械設備於八十七年八月一日前○○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倘該固定污染原有排放硫氧化物及氮樣化物,即應由○○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依規定申報並繳交八十七年七月份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該機械設備轉售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倘其仍有排放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則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應改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並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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