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自本(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固定污染源倘有排放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應依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自本(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固定污染源倘有排放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應依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本案粉末冶金製程以電力為能源之燒結加熱爐,倘能證明其燒結原物料中無含硫之成份或其原物料中之硫份不因燒結而排放於空氣中,且於燒結過程中並無添加任何含硫之輔助燃料,則無需繳納硫氧化物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另倘該燒結爐係採隔絕空氣進入方式作業,且原物料中含氮物質不因燒結而以氮氧化物排放於空氣中,則無需繳納氮氧化物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