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八十七人五月六日(八七)環署空字第○○二七五五三號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其他營建工程」類之費率及費基係「案工程合約經費之千分之三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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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八十七年五月六日(八七)環署空字第○○二七五五三號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其他營建工程」類之費率及費基係「案工程合約經費之千分之三計」。
二、「其他營建工程」之施工工期延長,倘涉及工程合約經費之增加,則應按工程合約經費增加部分之千分之三加徵空污費;倘未涉及工程合約經費之增加,則其延長工期部分無須加徵營建工程空污費,惟該工程應加強稽查,以防止工期延長期間造成環境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