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八一)環署空字第四二五○號公告之「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四、採樣孔設置規範,只要係規範固定污染源應設置採樣孔之條件、位置及數量,其中(四)規定「排放管道內徑大於三十公分者,應於管道面設置內徑為十公分以上之採樣孔,平時以盲板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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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本署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八一)環署空字第四二五○號公告之「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四、採樣孔設置規範,只要係規範固定污染源應設置採樣孔之條件、位置及數量,其中(四)規定「排放管道內徑大於三十公分者,應於管道面設置內徑為十公分以上之採樣孔,平時以盲板密封。」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內徑倘符合前述條件者,自應設置符合規定之採樣孔。
二、另依同規範七規定「污染源倘因故未能依本規範設置採樣設施十,應提書面資料說明,並經主管機關認可。」故新設或既存污染源倘因故未能依規定設置適當之採樣孔時,皆得提出書面資料說明,報經地方環保主管機關認可者,則可以認可之替代方式設置或免予設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