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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88.01.20修正公布之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故本署僅就其繳費流程及表格作原則規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依實際收費之會計及行政作業之需要,自行制定其繳費作業流程及所需表單

會議日期 88 年 01 月 2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88.01.20 修正公布之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故本署僅就其繳費流程及表格作原則規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依實際收費之會計及行政作業之需要,自行制定其繳費作業流程及所需表單。

二、同一工地之河海堤及灌溉、排水工程與其附屬工程(如防汛路),若於工期內同時施工者,則該相關附屬工程得併入主體之海河工程,依「其他營建工程」費率以工程合約經費之千分之三計算收費;惟若於不同階段分開施工者,則應分項依其工程類別核計其應繳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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