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81.09.16環署空字第四○二五○號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七點規定:「污染源倘因故未能依本規範設置採樣設施時,應提書面資料說明,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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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 81.09.16 環署空字第四○二五○號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七點規定:「污染源倘因故未能依本規範設置採樣設施時,應提書面資料說明,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二、縣市主管機關應本於權責,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提報未能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之事實予以認可,並依個案情形,擇採下列替代措施執行稽查管制:周界排放標準、污染源使用之燃料種類及成分之許可限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條件之許可限制、目測判煙、其他管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