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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公私場所設置之垃圾場露天燃燒,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舊法第十九條)規定之污染行為,違反者依同法第五十四條(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會議日期 88 年 02 月 0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公私場所設置之垃圾場露天燃燒,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舊法第十九條)規定之污染行為,違反者依同法第五十四條(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鄉(鎮、市)設置之垃圾場露天燃燒,違反前述規定,其處分對象為鄉(鎮、市)。因鄉(鎮、市)係屬自治團體之公法人,不宜認定為工商場、廠,故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五十四條(舊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處分規定,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該處分書中受處分人欄應填載為:「○○鄉(鎮、市),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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