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本署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八七)環署空字第○○三○五○○號公告修正「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硫氧化物優惠費率是用資格係指裝設控制設背或製程改善,能有效減少硫氧化物排放且經含氧百分率參考績準校正之平均排放濃度較標準值五分之一或百萬分之一百為低者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署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八七)環署空字第○○三○五○○號公告修正「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硫氧化物優惠費率適用資格係指裝設控制設備或製程改善,能有效減少硫氧化物排放且經含氧百分率參考基準校正之平均排放濃度較標準值五分之一或百萬分之一百為低者。
二、有關於八十八年一月始通知貴公司八十七年七月至九月份空污費補繳乙節,由於申報空污費之案件數量龐大,審查作業上較為費時,故於一月始通知貴公司,本署已督促南區審查管制中心儘訴審理,以免發生類似困擾。
三、有關排放之硫氧化物可否適用優惠費率乙節,由於貴公司加熱爐所排放之硫氧化物主要燃油經燃燒所產生,減少期排放量之防制設施或製程改善,包括設置管末處理設備或因製程特性硫氧化物與原物料反應吸附於原物料中,或使用較管制現值更低脂低硫燃油。由貴公司所檢附資料顯示,加熱爐仍使用含硫份○‧五%之燃料油,所採行之改善措施僅是燃料油進料速度、風量及燃燒溫度之控制致使檢測濃度降低,無法判定唯有經控制設備或製程改善減少硫氧化物排放量者,故無法適用優惠費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