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要點三中附錄一、規定: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應安裝於足以取得具代表性數據之位置,且應符合位於所有粒狀污染物控制設備下游、水汽不會凝結、不受周遭光線干擾及容易進行維修、保養或操作地點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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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要點三中附錄一、規定: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應安裝於足以取得具代表性數據之位置,且應符合位於所有粒狀污染物控制設備下游、水汽不會凝結、不受周遭光線干擾及容易進行維修、保養或操作地點之要求。
二、本案○○股份有限公司裝設之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原位於排煙脫硫防制設備下游處,因受水汽干擾,欲變換位置於靜電集塵器與排煙脫硫設備之間,倘該地點符合前述規定可取得具代表性監測數據,即可將儀器設置於該處;惟於監測設施調整設置位置後,仍應依規定提報確認報告書送經主管機關予以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