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88.01.20修正公布「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未依規定期限內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應按加計利息一併繳納;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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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 88.01.20 修正公布「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未依規定期限內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應按加計利息一併繳納;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若有違反前述情事時,貴局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規定,以逾九十日未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書面敘述資料及逾繳費額,移請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