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八十七年五月六日(八七)環署空字第○○二七五五三號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工程類別區分,圍牆之興建應屬「其他營建工程」類,不論其是否具有明確之施工面積及工期,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均應以期工程合約經費之千分之三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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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八十七年五月六日(八七)環署空字第○○二七五五三號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工程類別區分,圍牆之興建應屬「其他營建工程」類,不論其是否具有明確之施工面積及工期,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均應以期工程合約經費之千分之三採計。
二、另有關其他營建工程之工程合約經費認定乙節,依本公告「其他營建工」類備註說明二規定,工程合約經費不包括營業稅,故營業稅乙項應先扣除再予核算。
三、另所稱「空污費」如係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訂之「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總則第三張規定之「施工中環境保護費」,因期亦屬工程建早費之直接成本,不得扣除;倘若為應繳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則應予扣除。為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空氣污染防制費如係屬營建工程者應向營業主徵收,本署已多次函示是項經費不得納入工程合約中編列,以符合「污染者付費」之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