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本署公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規定,固定污染原因裝設控制設備或製程改善,使其硫氧化物即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低於一定程度者,始能適用較優惠之費率,以鼓勵公私場所所裝設控制設備或改善製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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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規定,固定污染原因裝設控制設備或製程改善,使其硫氧化物即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低於一定程度者,始能適用較優惠之費率,以鼓勵公私場所所裝設控制設備或改善製程。
二、經查本屬中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審查管制中心核定貴公司八十七年七月至九月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費率,硫氧化物為十元/公斤,氮氧化物為一元/公斤,因貴公司係使用特殊鍋爐,可因鍋爐之設計、操作條件之改善而減少氮氧化物之排放,故可認定其為製程改善,氮氧化物可依實際排放濃度適用較優惠之費率。另貴公司以榖殼為燃料,排放之硫氧化物濃度自然較低,並非因製程改善或設置任何脫硫設備處理所導致,故硫氧化物能適用一般費率;為經查一般榖殼幾無含硫份,燃燒後應無硫氧化物排放,倘貴公司卻係未添加其他含有硫份之燃料,則無需繳納硫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