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87.05.06修正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其他營建工程」類之費率為工程合約經費之千分之三,備註一並規定「係指非上述所列之其他土木工程、拆除工程、零星營建工程(涉有砂石土方作業者,如排水設施工程、道路養護工程或海河堤岸工程,只採計其涉有砂石土方作業部分),或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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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 87.05.06 修正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其他營建工程」類之費率為工程合約經費之千分之三,備註一並規定「係指非上述所列之其他土木工程、拆除工程、零星營建工程(涉有砂石土方作業者,如排水設施工程、道路養護工程或海河堤岸工程,只採計其涉有砂石土方作業部分),或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者。工程合約經費不包括營業稅。
二、前述所指「只採計其涉有砂石土方作業部分」係針對工期短、施工面積小,其砂石土方作業佔總工程比例極小之零星營建工程。倘貴局之海堤工程符合上述之特性,則得以涉有砂石土方作業部分之合約經費計算應徵收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否則應屬「非上述所列之其他土木工程」而非「零星營建工程」,應以總工程合約經費(不含營業稅)千分之三採計空氣污染防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