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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會議日期 88 年 05 月 17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前項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之行為。」該條文規定適用於各業別或製程。

二、工商廠場從事鋁錠加熱、擠型作業,有前述「融化」之行為,倘其空氣污染物未經排放管道排放,致產生明顯粒狀物散布於空氣中,則違反前述條款,應依該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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