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清潔劑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各種界面活性劑(如陰離子界面活性劑,陽離子界面活性劑、非離子性界面活性劑及兩性界面活性劑)、固態清潔劑、洗衣粉製造及其他相關清潔用品之生產,且總設計年產量或實際年產量為五十公噸以上者,而僅從事摻配、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另製藥/一般製造程序,係指以合成、抽取、發酵等方式,從事人用或動物用原料藥、西藥、生物製劑、體外檢驗試劑等之製造,且總設計年產量或實際年產量為一百公噸以上者,僅從事摻配、分裝作業者亦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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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清潔劑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各種界面活性劑(如陰離子界面活性劑,陽離子界面活性劑、非離子性界面活性劑及兩性界面活性劑)、固態清潔劑、洗衣粉製造及其他相關清潔用品之生產,且總設計年產量或實際年產量為五十公噸以上者,而僅從事摻配、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另製藥/一般製造程序,係指以合成、抽取、發酵等方式,從事人用或動物用原料藥、西藥、生物製劑、體外檢驗試劑等之製造,且總設計年產量或實際年產量為一百公噸以上者,僅從事摻配、分裝作業者亦不在此限。
二、本案倘該公同之藥品及清潔劑製造程序確係僅從事摻配及分裝作業,則免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