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九條規定,營建工程空污費應於申請開工時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時繳交剩餘二分之一費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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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九條規定,營建工程空污費應於申請開工時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時繳交剩餘二分之一費額。但所繳費額在一定金額以上時,得於工程期間內分期平均繳交;所繳費額在一定加額以下或不需申請使用執照、工程驗收時,則於申請開工時全額繳交期費額。
二、所提縣府、鄉鎮市公所及自來水與瓦斯公司經常辦理修築小型工程等挖埋作業,工期短、面積小,建議於完工後以月或季彙整申報方式申繳空污費乙節,查大部分公共工程於完工後並不須向地方政府建管單位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故無法以核發使用執照做為課費之管制點,故仍應依前接收費辦法規定於申請開工時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
三、對於數量多、規模小之工程,期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得考量簡化期收費流程,例如:協調主要之管線工程業主,依工程計畫於每月或每季前事先繳交依定之空污費,並於每月或每季末了,依實際施工面積、工期核算應繳空污費,扣抵預繳之空污費費額,多退少補之方式辦理。上述各工程於施工前應分別向環保單位提送開工通報表,以利環保單位查核,如此將可節省業者及環保單位之人力與時間,並可掌握各工程之進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