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本署公告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頻率及申報管理要點二規定,固定污染源執行之定期檢測頻率分三級,分別為每三個月、六個月及每年檢測一次,及依要點四規定,公私場所有數個相同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可擇一定數量污染源進行檢測,但連續檢測之污染源不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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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頻率及申報管理要點二規定,固定污染源執行之定期檢測頻率分三級,分別為每三個月、六個月及每年檢測一次,及依要點四規定,公私場所有數個相同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可擇一定數量污染源進行檢測,但連續檢測之污染源不得相同。
二、鋼鑄造程序殼模預熱爐非屬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係依許可證許可內容規定之定期檢測頻率執行檢測。惟倘該殼模預爐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均相同,得檢具相關說明資料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擇一數量污染源進行檢測,但連續檢測之污染源不得相同,其檢測頻率應每年至少檢測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