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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舊法第十九條)係行為管制規定,違反該規定之處分對象為行為人,倘總承包商能提出轉包之合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資證明污染係由承包商所為,則處分對象為承包商,本署已於85.11.28以環署空字第六七○○七號函釋在案

會議日期 88 年 05 月 2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舊法第十九條)係行為管制規定,違反該規定之處分對象為行為人,倘總承包商能提出轉包之合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資證明污染係由承包商所為,則處分對象為承包商,本署已於 85.11.28 以環署空字第六七○○七號函釋在案。前述所稱承包商,係指實際承攬該項作業之行為人,理應包含分包及勞務承攬之廠商。

二、本案倘總承包商可依前述規定提出雙方轉包之合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資證明污染行為係由承包道路土方工程之協力○○營造工程公司施工所為,則處分對象得認定為○○營造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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