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之污染源包括石化製程之廢氣燃燒塔、製程排放管道及設備元件,以及各行業之有機液體儲槽及裝載操作設施,其中「石化製程」依該標準第二條第二款定義,係指上、中游石化工業製程,包括產製各類石油產品、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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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之污染源包括石化製程之廢氣燃燒塔、製程排放管道及設備元件,以及各行業之有機液體儲槽及裝載操作設施,其中「石化製程」依該標準第二條第二款定義,係指上、中游石化工業製程,包括產製各類石油產品、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二、本案○○有限公司產製之過氧化苯甲醯,係為有機化學品,該製程屬前述標準管制之石製程。另該公司倘有該標準管制範圍內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及裝載操作設施,則亦屬該標準之管制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