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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據本署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附錄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監測設施之規範安裝規範規定,監測設施應設置於操作方便且量測污染物濃度、排放速率皆具代表性之位置,並於符合下列條件下選擇適當位置:距最近的控制設備、污染物發生設備或任何污染物濃度變化、排放流率變化處之下游至少二倍直徑處;且距離排放口或控制設備上游至少二分之一倍直徑處

會議日期 88 年 06 月 10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據本署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附錄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監測設施之規範安裝規範規定,監測設施應設置於操作方便且量測污染物濃度、排放速率皆具代表性之位置,並於符合下列條件下選擇適當位置:距最近的控制設備、污染物發生設備或任何污染物濃度變化、排放流率變化處之下游至少二倍直徑處;且距離排放口或控制設備上游至少二分之一倍直徑處。

二、另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倘裝設於振動環境,一般容易造成監測數據不穩定。為取得代表性之數據及減少監測數據之誤差,監測設施於符合前述條件下,應選擇安裝於可避免振動影響監測數據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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