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實際蒸氣壓小於五七○mmHg之儲槽採固定頂槽者,應裝設密閉排氣系統連通至鍋爐或加熱爐之爐膛火焰區,或其他使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削減率大於或小於百分之九十五或排放濃度小於或等於一五○ppm之污染防制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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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實際蒸氣壓小於五七○ mmHg 之儲槽採固定頂槽者,應裝設密閉排氣系統連通至鍋爐或加熱爐之爐膛火焰區,或其他使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削減率大於或小於百分之九十五或排放濃度小於或等於一五○ ppm 之污染防制設備。
二、依○○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兩座環氧丙烷儲槽採固定頂槽,在實際儲存溫度一○ ℃ 下環氧丙烷之蒸氣壓為二八九 mmHg,該兩座環氧丙烷儲槽呼吸閥之設定排放壓力倘確係均大於儲槽在實際溫度範圍之操作壓力(包括載入物料時),以及儲槽載入物料時確係以密閉排氣系統連通至卸料之船上,且船上亦維持與儲槽相同之密閉狀態,則應無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符合前述排放濃度規定,毋需再裝設污染防制設備及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