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十一條「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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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十一條「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式溫度二七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燃燒過程排氣中之氧氣百分率,如無特別規定,則以六%氧氣為參考基準。」本規定係為避免密閉燃燒系統以引進大量空氣,稀釋其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濃度,藉以達到符合排放標準之目的。
二、本案○○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P105 煙囪係為收集四座熔化爐逸散排放及炒渣機爐頂廢氣,經袋式集塵器處理後之排放口,因炒渣機之燃燒係屬非密閉性之燃燒系統,其集塵設備於正常操作狀況下必抽引大量空氣進入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此為不可避免之抽引,並非故意引進大量空氣稀釋,不宜以前述排放標準之規定校正,其排氣含氧參考基準應依實測值計算,即排放廢氣濃度不需含氧校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