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八十七年五月六日八七環署空字第○○二七五五三號公告修正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規定,「建築(房屋)工程」之費基係以建築面積乘以工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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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八十七年五月六日八七環署空字第○○二七五五三號公告修正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規定,「建築(房屋)工程」之費基係以建築面積乘以工期計算。另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一條第三款定義之建築面積,係指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但地下層突出基地地面未超過一‧二公尺或遮陽板有三分之二為透空者,不計入建築面積。
二、本案污水加壓站工程之主體工程為地下一層及地下二層之污水廠興建,其建築面積依建築技術規則認定應為零,無法以鋼筋混凝土構造之建築(房屋)工程類別費率計算其應繳之空污費,故宜歸屬其他營建工程類,按工程合約經費之千分之三計算徵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