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八十八年六月二十日八八環署空字第○○四二五九二號公告修正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道路工程類備註規定略以:道路工程包括高架道路(含陸橋)、平面道路之施工與拆除作業,同一工地之道路與相關工程,若於工期內同時施工,則該相關工程之施工面積易併入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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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八十八年六月二十日八八環署空字第○○四二五九二號公告修正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道路工程類備註規定略以:道路工程包括高架道路(含陸橋)、平面道路之施工與拆除作業,同一工地之道路與相關工程,若於工期內同時施工,則該相關工程之施工面積易併入此項。
二、道路之拆除作業應認定為既有高架道路(含陸橋)、平面道路之拆除,故所提道路工程之前置作業如伐木、地上物清除等(不含建物拆除),部屬道路之拆除作業。
三、倘上述前置作業涉及整地、砂石土方且係於道路工程工其外另行施作,則應認定為其他營建工程類,計徵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倘該作業係於道路工程工期內同時施工,則以道路工程為主體計徵空氣污染防制費即可,不需另行徵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