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略以:各及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征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另依本署八十八年六月二十日(八八)環署空字第○○四二五九二號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係依不同營建工程類別推算其粒狀污染物之排放量多寡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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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略以:各及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征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另依本署八十八年六月二十日(八八)環署空字第○○四二五九二號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係依不同營建工程類別推算其粒狀污染物之排放量多寡訂定。
二、本案港區航道浚深工程,倘挖泥船挖取之淤泥,係直接由該船逕運往指定地點海拋區拋棄,卻未涉及粒狀污染物排放者,不需徵收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