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八條及第十五條規定,石化製程排放管道及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污染防制設備之廢氣導入處應設置流量監測設備,並應設置足以有效監視污染防制設備正常操作之連續監測設施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八條及第十五條規定,石化製程排放管道及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污染防制設備之廢氣導入處應設置流量監測設備,並應設置足以有效監視污染防制設備正常操作之連續監測設施。倘工廠設置流量監測設備或連續監測設施有實際困難,可報經環保機關核可後,以其他監測方式替代。
二、本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場及○○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於入料時倘確係採用密閉平衡管將蒸氣送至揮發性有機液體之運輸工具,則經呼吸閥排放而進入防制設備之廢氣流量極小,流量計不易作動,得免裝設流量監測設備,以揮發性有機液體實際儲存溫度等相關紀錄推估呼吸閥流量之方式,替代流量監測設備。
三、○○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石化製程排放管道之污染防制設備,其廢氣導入處倘確無直管以供裝設流量計,並以風車持續吸取固定之風量進入污染防制設備,則得以可表示廢氣流量之風車設計排風量及電流紀錄,替代流量監測設備。另該公司以活性碳塔處埋石化製程排放管道及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之排氣,依前述說明二規定,應設置足以有效監視活性碳塔正常操作之連續監測設施,如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監測器等,倘活性碳塔之入口廢氣流量極低,得以活性碳之定期更換紀錄替代監測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