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四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一般廢棄物焚化爐(以下簡稱焚化爐)全連續式運轉且設計處理量十公噸/小時以上(含)或設計總處理量三百公噸/日以上(含)者之煙道排氣,管制污染物項目為戴奧辛(Dioxins及Fur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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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依據「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四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一般廢棄物焚化爐(以下簡稱焚化爐)全連續式運轉且設計處理量十公噸/小時以上(含)或設計總處理量三百公噸/日以上(含)者之煙道排氣,管制污染物項目為戴奧辛(Dioxins 及 Furans)」 。依上述規定,該標準管制之對象為一般廢棄物焚化爐,倘焚化爐係處理事業廢棄物者,並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