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屬本署公告應設置連續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其已設置之監測設施進行汰舊換新,應於事前檢具工作計畫及監測設備汰換期間無法監測之因應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始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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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屬本署公告應設置連續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其已設置之監測設施進行汰舊換新,應於事前檢具工作計畫及監測設備汰換期間無法監測之因應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始可進行。且監測設施之汰舊換新應視為於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公告後之新設者,其安裝規範及基本設施規格除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第三點規定外,並應於操作前,向主管機關提報監測措施說明書及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經審查通過後,始完成汰舊換新程序。
二、另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汰舊換新期間,該固定污染源所屬之公私場所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污染物項目及頻率,自行或委託經本署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執行檢測,並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頻率及申報要點」第九點規定,於執行檢測前五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於檢測後三十內,依規定格式製作檢測報告書,送主管機關審核。
三、本案○○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雖於事前報備,但仍應依前述規定提出設備汰換期間無法監測之因應措施,貴局得要求其提出補正後,並依說明二、三之原則同意其進行監測設備之汰舊換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