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處分對象係行為人,倘總承包商能提出轉包之合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資證明污染係由承包商所為,則處分對象為承包商,本署業已函釋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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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處分對象係行為人,倘總承包商能提出轉包之合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資證明污染係由承包商所為,則處分對象為承包商,本署業已函釋在案。
二、本案倘原處分對象○○鐵工廠所提出之工程分包合約書內容屬實,且違規日期係於該工程合約期限內,並經查明污染行為確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於工程合約簽訂後所為,則符合前述說明之規定,處分對象應更正為該公司,原對○○鐵工廠之處分應予撤銷。另因○○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並未接獲污染改善通知,致未能於改善限期內檢具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報請查驗或完成改善,故不宜對該公司處以按日連罰之處分,僅能就其污染事實部分予以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