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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查舊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新法已改為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一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其中所稱負責人係指突發事故之當日現場,對該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負有操作或管理責任層級最高之人員

會議日期 88 年 10 月 1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查舊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新法已改為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一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其中所稱負責人係指突發事故之當日現場,對該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負有操作或管理責任層級最高之人員。

二、另煤炭係非常穩定之物質,堆置放於土地上,不易發生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情形,並不適用前項規定管制。其可能發生之空氣污染情形,多因未作妥防制措施逸散粒狀污染物,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三、倘磚窯廠自國外進口煤炭,由貿易商代辦進口手續,並將煤炭放置於貿易商所承租之土地上,發生逸散粒狀污染物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而該些煤炭尚未轉交磚窯廠,仍為貿易商負責管理,其處罰對象,應為承租該土地放置煤炭之貿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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