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八十七年二月十日(八七)環署空字第○○七六八一號簡便行文表送「縣(市)營建工程污染防制措施計畫查核紀錄表」,其中述明營建工程各項污染防制措施之查核項目及其防制效率之判定原則,貴局應不定期查核業者是否依其所提之營建工程污染防制措施計畫書記載內容執行污染防制措施,並將逐次進行之減免查核結果及判定效率予以記載,而年度減免之防制效率計算方式,則應採各次查核之防制效率平均值方式計算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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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八十七年二月十日(八七)環署空字第○○七六八一號簡便行文表送「縣(市)營建工程污染防制措施計畫查核紀錄表」,其中述明營建工程各項污染防制措施之查核項目及其防制效率之判定原則,貴局應不定期查核業者是否依其所提之營建工程污染防制措施計畫書記載內容執行污染防制措施,並將逐次進行之減免查核結果及判定效率予以記載,而年度減免之防制效率計算方式,則應採各次查核之防制效率平均值方式計算為宜。
二、另本署開發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電腦系統」,已具有減免防制效率之計算功能,貴局可將逐次查核後認定之防制效率資料鍵入該系統,即可算出減免金額。
三、另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第九條規定,營建工程於開工後一年內,倘經主管機關查核一次未依營建工程污染防制措施計畫書記載內容執行污染防制措施者,即防制效率經判定為○者,該年該項污染防制措施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金額扣除百分之五十;違反次數達二次以上者,該年該項則不予減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