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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八十八年四月一日公告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固定污染原因裝置空氣污染控制設備或製程改善能有效減少硫氧化物排放且經含氧百分率參考基準校正之月平均排放濃度較標準值五分之一或百萬分之一百以上者,得適用不同等級之優惠費率

會議日期 89 年 01 月 0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八十八年四月一日公告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固定污染原因裝置空氣污染控制設備或製程改善能有效減少硫氧化物排放且經含氧百分率參考基準校正之月平均排放濃度較標準值五分之一或百萬分之一百以上者,得適用不同等級之優惠費率。

二、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使用低於含硫份現值之燃料油或其他替代燃料,且排放濃度符合前述規定者,得視為製程改善,惟業者於每季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時,應提出實際所使用燃料之成份分析、使用量及購買量等相關證明文件,以作為審查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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