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八條規定,石化製程排放管道污染防治設備之廢氣導入處應設置流量監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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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八條規定,石化製程排放管道污染防治設備之廢氣導入處應設置流量監測設備。倘工廠設置流量監測設備有實際困難,或已有其他足以表示流量多寡及具運轉紀錄功能之間測方式,可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以其他監測方式替代。
二、污染產生源與防治設備間倘確係距離太短或管路彎曲,不是裝置流量監測設備時,得以流量監測設備出口管線之方式替代;另進入防治設備之排氣流量過低,確係使流量計不易作動,則得免裝流量監測設備,以實際相關可紀錄可推估排氣流量之其他方式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