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該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本署指定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應自公告日起一年內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該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本署指定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應自公告日起一年內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該規定業已明定固定污染源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期限。
二、依該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新設立之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係針對新設立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不涵括固定空氣污染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