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查近本署受理之在申訴願案件中,有貴局執行營建、道路工程空氣污染行為稽查管制,因繼續援用依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所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條款,據以處分之案件,經業者向本署提起再訴願,而遭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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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查近本署受理之在申訴願案件中,有貴局執行營建、道路工程空氣污染行為稽查管制,因繼續援用依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所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條款,據以處分之案件,經業者向本署提起再訴願,而遭撤銷原處分。
二、依照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所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中,有關「營建工程、道路工程及各種管線舖設作業,無適當防制措施,致作業本身引起或始過往車輛引起塵土飛揚者,為空氣污染行為」之規定,已含括於現行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營造建築物、鋪設道路、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公式而無適當防治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之規定內,本署並已於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以(八十八)環署空字第○○一六七○四號公告依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所公告之該項空氣污染行為停止適用,並分送各縣市周知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