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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原因無適當防制設施,致散布粒狀污染物於空氣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主管機關處分並限期改善後,於改善期間內又因同一製程作業過程產生惡臭,違反同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其違法事實與原處分並限期改善之污染事實不同時,自應對該不同之污染事實,另行告發處分並限期改善

會議日期 89 年 04 月 19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原因無適當防制設施,致散布粒狀污染物於空氣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主管機關處分並限期改善後,於改善期間內又因同一製程作業過程產生惡臭,違反同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其違法事實與原處分並限期改善之污染事實不同時,自應對該不同之污染事實,另行告發處分並限期改善。

二、從事鋼管塗裝作業,其噴砂過程無適當污染防制措施,致粒狀污染物散布於廠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經貴局告發處分並限期改善;於限期改善期間,其同一製程之瀝青溶解產生異味,經官能測定結果超過排放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與原限期改善之污染事實顯不相同,應令本案針對查獲之違反事實,告發處分並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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