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有關該廠AS樹脂製程(M01)及ABS樹脂製程(M02)中,押出機模頭將反應完成之AS及ABS樹脂押出、冷卻、乾燥及切粒作業,是否屬「以石化中間產品為原料進行物理加工」乙節,AS及ABS樹脂製程(M01及M02)之部分,倘該廠M01及M02製程屬「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對象,則該廠押出機模頭部分製程即應符合該排放標準規定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有關該廠 AS 樹脂製程(M01) 及 ABS 樹脂製程(M02) 中,押出機模頭將反應完成之 AS 及 ABS 樹脂押出、冷卻、乾燥及切粒作業,是否屬「以石化中間產品為原料進行物理加工」乙節,AS 及 ABS樹脂製程(M01 及 M02)之部分,倘該廠 M01 及 M02 製程屬「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對象,則該廠押出機模頭部分製程即應符合該排放標準規定。
二、製程排放管道排氣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小於 350 mg/min 之批次操作,或排其流量小於 60 Nm3/hr 之連續操作製程,不屬「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對象,其導入熱媒鍋爐燃燒之導入處,不需依規定設置流量監測設備及於鍋爐爐膛內設置連續紀錄功能之溫度監測設施。
三、SteamEjector 真空系統排氣(0.134 Nm3/hr) 接入熱媒鍋爐焚化,是否視為污染防制設備即應符合規定乙節,倘該排氣量小於前述排放標準第六條所規定之流量(60 Nm3/hr),則非屬該標準管制對象,得免依該標準規定辦理,但所產生之廢氣仍應妥為處理。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廠。

